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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8-12-18 文号:财会字[1998]6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障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6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

  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3)“拆出资金”科目

  (4)“应收保费”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赔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8)“物料用品”科目

  (9)“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

  (11)存出保证金”科目

  (12)“固定资产”科目

  (13)“累计折旧”科目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5)“在建工程”科目

  (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应付工资”科目

  (18)“应付福利费”科目

  (19)“应交税金”科目

  (20)“应付利润”科目

  (21)“预收保费”科目

  (22)“预提费用”科目

  (23)“拆入资金”科目

  (24)“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

  (25)“存入保证金”科目

  (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7)“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28)“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9)“保户储金”科目

  (30)“长期借款”科目

  (31)“长期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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