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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8-12-2 文号: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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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及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动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万理模式。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业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提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策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

  (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批年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3.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管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

  4.负责编制年度汇决算;

  5版。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

  1.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算;

  2.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

  3.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依托单位

  1.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5.负责管理费用的支出;

  6.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7.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8.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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