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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复函
日期:1998-11-17 文号:财经字[1998]18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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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请示》[国电财(1998)564号]收悉。经研究,鉴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正式发布征收的用于供配电工程的专项资金,对1998年1月1日前电力企业征收的供电贴费凡按规定用于供电工程的支出,可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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