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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8-11-9 文号: 银发[1998]52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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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它 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 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出纳制度的制定 ,改变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信用社出纳任务、业务操 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对两项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视, 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基本规定。
  二、严格要求,抓紧搞好两个制度的培训工作
  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在1998年底前,要结合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信 用社会计、出纳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 违章行为的发生。凡是在两项制度培训中不能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两项制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
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 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 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 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 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 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
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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