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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8-11-9 文号:财债字[1998]4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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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是指在1992年5年期实物国库券的背面机制加印“第二期”字样,变造为1992年3年期实物国库券。现就变造券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收缴的、各机构库存的和已误兑但未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按1992年5年期国库券的还本付息条件办理兑付,即每100元券面支付的本息合计为165.74元。变造券兑付额列入1998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 
 2.对误兑并已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仍按1995年兑付决算处理,不再调整。 
 请将上述规定传达到各有关国债经营和兑付机构。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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