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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日期:1998-10-10 文号:财会字[1998]3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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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法规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法规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法规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 法规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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