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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1998-9-8 文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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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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