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8-8-21 文号:财会字[1998]3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 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 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为此,财政部和 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 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 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 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 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 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 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 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 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 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 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