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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8-8-8 文号:财综字[1998]9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报送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请示》[冀财综字(1998)第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征订工作的通知》(劳社管[1998]2 号)中关于“《许可证》成本价格为26元/套,《许可证》收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43号)中关于“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当地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预备制度学费属于全国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应由劳动部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因此,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不能作为审批收费的依据。 
     二、你厅要按照《决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执行,不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预备制度学费项目和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提供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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