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
日期:1998-7-1 文号:[98]建计国字第6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部有关直属、直供基本建设单位:
继1988年以前年度“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后,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对1989年至1996年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进行审批。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和《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1、1989年至1994年由我部安排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请各
单位抓紧同开户建行对帐签证,并按文件要求于6月15日前上报有关材料。
2、1995年至1996年由我部统借统还,与各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安排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原则上由我部按1997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数字报财政部办理审批,各单位不必与地方开户行对帐签证。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按期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
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8]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8]815号文)的要求,为了做好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现就有关办理对帐签证财务处理等具体手续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中央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是指从1989年至1996年底止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有偿使用部分,包括从1989年至1994年由部门安排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由原六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从1994年至 1996年由财政部与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及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签订中央级经营性基金借款合同或协议,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扣除已偿还、核转部分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煤代油专项资金及特种拨改贷不在范围内。
二、对帐签证
(一)为简化手续,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比照现行同行业中央级“拨改贷”利率档次计算应收利息,不计复利,不计逾期贷款利息。
(二)中央级经营性基金贷借款计息期一律从借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借款单位(包括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漏计或未计利息以及未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均应重新核实并补记利息。已经实收的利息本次不再调整。
(三)建行经办行应于1998年5月31日前对中央级经营性基金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一次核实,并按核实后的本息与借款单位办理对帐签证,各一级分行应按贷款种类、分主管部门、国家投资公司、项目单位编制贷款明细表,于6月15日前报总行,由总行汇总上报财政部。为确保借款单位上报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与建行经办行上报数一致,建行经办行出具对帐签证单的签发日期统一为1998年5月31日,对1997年12月20日后建行经办行收取的本息,应在签证时注明。借款单位不得用建行经办行原出具的1997年度决算签证单代替本次中央级经营性基金对帐签证单。
(四)凡在建行各经办行办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借款手续的借款单位,以前年度归还借款时,如已直接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归还中央有关委托部门而未归还建行经办行的,借款单位仍应以建行经办行中央级经营性基金贷款帐面实际余额和应收未收利息数办理对帐签证,借款单位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应注明归还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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