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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日期:1998-6-30 文号:财发字[1998]5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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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自1999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规定的“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请加强前期工作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农口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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