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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6-30 文号:财预字[1998]15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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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高教厅),部属高等学校:

  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高等学校原来执行的由国家教委1988年12月10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同时放心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新旧制度衔接的原则,根据原制度办理1997年年终转帐手续并结清旧帐,按新制度建立1998年度新帐。

  各高等学校在处理1997年度的会计事项时,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办理。年终决算时先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结帐手续,并编制出年终结帐后的“资金平衡表”。

  高等学校在建立1998的新帐时,应根据年终结帐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有关供不应求帐簿将原有会计科目余额接新制度要求调整、转换成新科目的余额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会计记帐方法的转换: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制度转换时,首先应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并相应调整会计科目的分类和科目余额的记帐方向。

  原制度规定的会计记帐方法为资金收付记帐法,会计科目的余额分别表现为收方余额或付方余额;新制度规定的会计记帐方法为借贷记帐法,会计科目的余额分别表现为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将原制度中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的收方余额转换为机关报制度中净资产、负债及收入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资金运用类科目的付方余额和资金结存类科目的收方余额转换为资产类科目的借方余额。

  三、会计科目的转换: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制度转换时,应根据1997年结帐后的“资金平衡表”,结合有关帐簿将原制度中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转换成新科目的年初余额。有关调整及转换内容为: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转换:

  1.原制度“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固定基金”科目。

  2.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原制度“经费包干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原制度“经费暂存”、“其他暂存”二个科目中的应付票据余额转入新制度“应付票据”科目,其他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5.原制度“科学事业费拨款”中非专项拨款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金”;原制度“科学事业费拨款”中专项拨款余额、“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科研经费拨款”科目。

  6.原制度“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科目余额中属于从各级财政渠道取得的科研专款转入新制度“科研经费拨款”科目,其余的转入新制度“科研事业收入”科目。

  7.原制度“科研借入款”、“其他借入款”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借入款项”科目。

  8.原制度“对外服务收入”科目余额中的未完成的专项教学服务项目收入转入新制度“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其他教学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未完成的专项科研服务项目收入转入新制度“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其他科研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其他服务收入中属于未完工经营项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经营收入”科目,属于水完工项目非经营收入的余额转入“其他收入”,其他的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9.原制度“特种资金”科目余额需按以下规定分别转入新制度有关会计科目:

  (1)捐赠及赞助款中留本基金的本金捐款转入“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有指定项目的捐赠及赞助款转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其他捐赠及赞助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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