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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8-6-30 文号:财基字[1998]102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国有投资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和特点,我们制定了《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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