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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
日期:1998-6-25 文号:财会协字[1998]5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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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期间发现应予处理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问题,1997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1997]183号)、《关于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会协字[1997]247号),财政部发出《关于清理整顿涉外会计机构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34号)等文件(以下一并简称“清理整顿文件”),今年初,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字[1998]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这些文件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是一件关系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大事。经财政部领导批准同意的 “清理整顿文件”,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凡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应予处理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问题,在“清理整顿文件”中已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政策的,按“清理整顿文件”规定办理;“清理整顿文件”规定应予处理但未规定具体处理政策的,按“处罚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均应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处罚意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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