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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8-6-24 文号:财外字[1998]30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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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卫生部、科技部:


  现将《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援外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以下简称援外资金),是指为执行我国与受援国签订的政府间援助协议及经批准的其他援助,由中央预算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 援外资金由财政部按预决算制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的援外资金。
  第四条 援外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应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五条 安排援外资金应结合对外援助任务,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外签订的援助协议金额应与中央预算安排的援外资金相衔接。
  第六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援外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管理此项资金。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我国对外援助主要采用向受援国政府无偿赠送、政府贴息优惠贷款、无息(或低息)贷款、项目合资合作等方式。按照上述方式,援外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支出:
  (一)按协议向受援国提供成套项目、一般物资、军事物资和现汇援助支出;
  (二)按协议接受受援国人员来华培训费,向受援国派遣经济、军事、医疗、科技、体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专业人员工资;
  (三)按协议向受援国提供政府贴息优惠贷款的贴息费用;
  (四)经批准,在当年援外资金中列支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企业的部分资金(援外专项资金);
  (五)按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援外任务所支付的管理费和代理费;
  (六)经财政部核准,主管部门承担援外具体任务的出国费用;
  (七)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其它对外援助支出和为执行协议而发生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以下开支不属援外资金支出范围:
  (一)除第七条(六)外,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间为签订援助协议进行谈判及签订援助协议、参加项目开工典礼、峻工交接仪式所需差旅费;
  (二)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购置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文体设施、办公用品及礼品的费用;
  (三)主管部门事业经费和各种基本建设经费。第三章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的布置,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援外任务的增减情况,编制当年援外支出预算草案,并于上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预算的收支预测情况,参考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编制当年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草案,纳入国家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之前,财政部暂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援外支出预算,除特殊情况外,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批复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自财政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部门的预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预算级次,参照主管部门的申请,分期拨款。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安排使用援外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经财政部核准的主管部门援外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追加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办理。调减支出预算,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办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本年度预算,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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