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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
    日期:1998-6-20 文号:财会字[1998]2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


      附件一:

                 企业在计准则──收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2.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及如何计量收入。

      3;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
      (2)非货币交易;
      (3)租赁;
      (4)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5)期货;
      (6)投资;
      (7)债务重组。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3)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会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4)完工百分比法,揩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销售商品

      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成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7.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

      8.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9.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10.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1.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2.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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