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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法规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日期:1998-6-16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 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对核查出来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章问题能准确定性,规范处理处罚行为 ,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法规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法规等问题定性的说明
      近几年人民银行核查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中,许多涉及到金融机构在会计制度等方面违反国家金融财政法 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规章。对这些问题的性质作出区分,准确地加以定性,是正确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也有 利于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和金融法规。
      一、乱用会计科目
      表现:这个问题表现为有意或无意地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从性质上讲是属于业务处理不当。金融系统的 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联合发布的《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记载各项金融业务。这个制度分别法规了银行业、金融性公司应当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如“ 银行存款”、“信托贷款”等。每个科目核算哪些内容都法规得清清楚楚,如“短期贷款”科目只能核算银行发 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贷款等。但一些金融机构未严格按照这个制度法规的会计科目记账,产生了乱用会计 科目的问题。如1996年人民银行查出某家商业银行1995年末在“短期贷款”科目中核算本应在“中长期贷款”科 目中反映的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余额28亿美元,这些贷款的期限最短的也有2年,最长的达12年。1997年 又稽查出某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中核算“拆出资金”7900万元,“短期投资”500万元。这 些业务违规主要是核算不正确,但还是体现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也在审计部门、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管视 野内。形成乱用会计科目的原因,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的会计人员平时对会计制度学习不够,在对有关会计科目的 核算范围还没有真正弄懂弄通的情况下,就上岗记账。加之近年来金融机构业务发展较快,而许多会计人员却是 新手,会计辅导工作又跟不上,导致张冠李戴。二是有意逃避监督。如将“定期存款”放到“同业拆入”或者“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因为改变了资金性质,就可以不计交存款准备金,本单位有利可图。又如将贷款放在“ 拆出资金”科目或自设的“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以逃避人民银行对存贷款比例的考核等。
      性质:乱用会计科目是一种违反财政规章和金融规章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法规》(银发 [1997]318号)第十二条,要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会计主管、主管行长和行长的责任。
      二、假造账表
      表现:《会计法》第十条法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法规,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但现在有些金融机构置国家法规于 不顾,逃避审计机关、财税机关和人民银行的监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随意调整会计报表、资产负债 表等财务报表,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如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反映历年都是盈利,实际上均为亏损 ,到1995年11月底累计亏损超过10. 64亿元。
      性质:假造账表是一种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及标准:应区分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各自的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 任人的行政处分法规》,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领导作用的领导成员;对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 实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均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凡业务经办人员对假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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