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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8-6-8 文号:财会字[1998]1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日。现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或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2.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议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一一可行性研究费”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囚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侍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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