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5-20 文号:审发[1998]11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计(经)委、粮食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朱镕基总理的指示,由审计署牵头,会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进行清查审计。这是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查审计主要检查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和管理粮棉油收购贷款情况,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情况,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通过清查审计,核实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数额,分清问题性质及责任。凡违反规定虚增粮食亏损挂账的,要坚决剔除。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审计,要查清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这次清查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查审计方案,并负责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本级和地(市)级进行清查审计,并组织各县进行交叉清查审计。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清查审计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
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抽调人员,做好清查审计工作。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查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金融机构要协助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粮食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通知所附实施方案开展清查审计,确保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清查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各审计厅(局)于8月31日前报审计署,同时抄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每个单位的审计统计数据,由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汇总,将数据软盘于8月31日前报送审计署、财政部。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8月31日前报审计署,同时抄报上述有关部门。
五、各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清查审计,如实上报清查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对清查审计中发现的造假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经营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重大问题,要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和有意干扰这次清查审计的人员,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1:关于清查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实施方案
一、清查、审计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清查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数额,分清性质,明确责任,为消化财务挂账和解决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提供依据。
二、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主管部门、粮食企业进行清查审计(纳入清查审计的粮食企业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 21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核实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底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发行贷款金额。查实1992年3月31日以前粮食企业老挂账的消化及余额情况。
三、内容
对农发行清查、审计内容:
1.核实农发行信贷资金来源总额。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www.zg1236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