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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8-5-18 文号:财农字[1998]7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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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是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新举措,是实现科技兴国战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成效,我部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中央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我部决定1998年在部分省(区、市)建立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示范园区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中,综合配套地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科学规划,科学管理,实现各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和配置,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必须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1.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代表了一定时期内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并对其它地区能够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2.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实现了多种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应用,有利于多种农业科技综合效用的最大化;

  3.示范园区农业生产技术明显进步,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4.示范园区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现了各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三)示范园区的内容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的优质、高产、高效,进行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综合配套应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特点,建立多种多样的示范园区,但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一是示范园区内要以一项或多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主,其它成果和技术配套利用,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二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生态农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立体农业发展相结合,为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示范园区的选择条件(四)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建立示范园区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

  1.所在地政府领导重视,财政部门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及农民对农业科技进步的积极性高;

  2.所在地财政支农工作基础好,并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示范园区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投入;

  3.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农业生产水平在本省(区、市)或至少在本省(区、市)的几个地区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供建立示范园区的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农民的科技意识和运用科技的能力较强,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等条件较好;

  4.有可供综合配套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所在地农技推广组织健全,农技推广队伍素质较高;

  5.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五)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过程中,要会同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农业科技专家按照上述条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确保示范园区的选点公正、科学。

  (六)省(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示范园区选点的条件要求,选择确定示范园区。我部届时将进行抽查。

  三、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与目标

(七)财政部门要以农业科技部门或农业院校为依托,依靠农技推广主管部门的力量,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省(区、市)财政部门对示范园区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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