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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法规
    日期:1998-5-14 文号:财政部法规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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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法规。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法规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法规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法规执行,任何不符合法规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法规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法规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法规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法规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法规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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