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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日期:1999-12-17 文号:财税[1999]22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法规,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法规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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