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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
    日期:1998-5-14 文号: 开行财会函[1998]14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我行决定从1998年6月21日起对委托你行代理的贷款业务实行“直接贷款 、统一核算、委托管理”。为此,我行提出了 “关于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意见”、“代 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帐务划转对帐签证单”。请你行按照“具体意见”和你行的有关规定,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 务会计核算手续,并制订相应的帐务划转办法和贷款对帐签证办法,会签我行后,印发所属执行。
      关于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意见
      一、代理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调整
      (一)表内会计科目
      1.增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一级科目,核算开发银行汇入的各项贷款资金和借款单位转入的用 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2.保留“开发银行存放款项”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存入代理行总行的资金。
      3.取消“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软贷款”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五个一级科目。
      (二)表外会计科目
      1.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 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 款”和“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开发银行借款凭证(通知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发放的各 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回收和转入逾期的各类贷款;余额反 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余额。
      2.增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反映开发银行转入逾期贷款管理的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 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软贷 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专项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 记帐凭证登记,反映转入逾期管理的各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 际回收的逾期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逾期贷款余额。
      3.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利息。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进行明 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 技改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四个专户。收方据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 应收贷款利息;付方据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和代理经办行收息凭证登记,反映开发银行直接收取和代理经办 行代理收取的贷款利息;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4.取消“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二、代理行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代理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借款单位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 ”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和归集借款单位的还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开发银行贷款 资金汇达后,代理经办行及时通知送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支用时要实施帐户监管。具体监管依据和办法,按委贷 协议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理行会计核算手续
      (一)贷款业务核算
      1.贷款发放
      贷款由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单位提交的借款凭证直接发放。贷款发放后,若借款单位未欠贷款利息 ,开发银行于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若借款 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用于收息的贷款资金用特种转帐方式转存借款单位存款户,并通 过特种转帐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帐户中收取利息,然后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 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借款凭证(通知单)由开发银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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