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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1998-4-7 文号:财国债字[1998]2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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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3号公告,现就继续安排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本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年利率7.86%,发行期从1998年4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交通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并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包销合同。  三、本期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较原规定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它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发行数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4月23日,5月21日,6月 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商业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控制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增发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8年增发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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