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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1999年度中华人民共利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日期:1998-4-1 文号:财预字[1998]10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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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1999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根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1999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试时间为1999年9月17日至19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7日下午2:00一5:30会计
  9月18日上午9:00一11:30经济法
  下午2:30…5:00税法
  9月19日上午9:00一12:00审 计
  下午2:30一5:30财务成本管理

  (三)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四)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1)所有报名人员,集中在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的专门考场进行考试。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与方式

  (一)报名者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1.报名人员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报名人员境内、外高等专科或以上学校的有效学历证书,或境外法律认可的报名人员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报名人员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对其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由全国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二)报名日期为1999年2月23日至3月31日。

  (二)报名地点区全国考试办公室(北京市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五楼507室,邮编100044,电话010一68415511一2507)。

  (四)报名人员可申请参加五个科目的考试,也可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每科报名费8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现钞,于报名时缴纳。

  (六)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港澳台地区居民也可到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委托的当地会计师组织报名:

  香港会计师公会代理香港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会计师公会代理台湾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台湾会员联谊会统一办理具体报名事宜;
  澳门会计师公会代理澳门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具体报名程序,在上述会计师组织按本简章拟定的当地报名简章中规定。

  全国考试办公室不受理上述会计师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代理集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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