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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
| 日期:1998-3-20 文号:财会字[1998]10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一: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 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 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 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因销货退回支付的现金);
(2) 收到的租金;
(3) 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4) 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7.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包括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扣除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2) 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4) 支付的增值税款(不包括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5) 支付的所得税款;
(6) 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构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9.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3)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
10.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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