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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8-2-24 文号:财会字[1998]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有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根据我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商字[1997]19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年终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并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结转该项利息收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应交的所得税)和“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所得税后的利息收入)。

      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计算债券当期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缴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转入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缴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保险公司报经批准后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保险公司应在会计报表中增加下列指标:在资产负债表(会保险01表)“所有者权益”类所属“总准备金”项目下,增设“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尚未支用的保险保障基金的余额;在损益表(会保险02表)、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会保险02表附表2)“营业支出”类所属“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下和在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会保险02表附表3)“营业支出”类所属“营业费用”项目下,增设“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当年从成本中提存的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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