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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2-19 文号:财预字[1998]5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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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鉴于新制度下发较晚,单位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帐,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新旧帐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1998年帐务核算内容不多的单位,可以重新办理建立新帐工作。具体方法为:
(一)根据年终决算转帐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帐簿记录编制年终结算转帐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一)。
(二)行政单位年终结帐后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总帐科目,总帐科目下可按资金的种类分设明细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总帐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经费暂存”、“暂存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应返还限额”、“合同预付款”、“借出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7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7年经费余额)与“拨出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7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7年部分)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科目。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期1998年度的经费仍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凡是预收拨入下年度经费通过“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应将其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
将原“拨入专项资金”科目余额(不含预收1998年部分)与“拨出专项资金”科目余额(不含预拨1998年部分)、“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余额之和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总帐科目,并通过“结余”下设二级科目──“专项结余”单独反映。将原“拨入专项资金”科目中属于预拨1998年专项资金部分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及相应的“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
将原“拨出经费”(或“经费暂付”)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期所属单位1998年度的经费以及“拨出专项资金”科目中属于预拨1998年的专项资金转入“拨出经费”科目。其中属于专项部分应转入“拨出专项”二级科目。
将原“经费包干结余”、“下级上缴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服务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其中,“下级上缴收入”采用转入原“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不再重复结转。
5.其他科目的结转
将原“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将原“个人住房资金”、“缴存公积金”科目余额及相应的结存资金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
有关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可参考附件二“行政单位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
(三)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记人1998年新帐。
(四)将1998年以来发生的会计事项补记入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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