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国台办:教育交流是目前两岸交流最活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厦门地税干部职工向灾区人民捐款11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百度主题
     
     
    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2-19 文号:公治[1998]11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换发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换发新版枪支管理证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两个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管理费用。对换证所收经费的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于1998年3月15日前,将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持枪证所需数量报我部治安局,以便统一印制。上交证件收费问题,待商财政部后,另行通知。
      1998年2月19日
      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新版枪支管理证件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收费标准为: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40元(其中,省级公安机关留用20元),向领证单位收取;民用枪持枪证每证10元,向领证单位和民用枪持有者收取。除上述两种持枪证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配购、运输、携运各环节发放的许可证均不收费。过去各地制定的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许可证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二、公安机关颁发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持枪证时,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加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月6日
      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