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1998-1-27 文号:财社字[1998]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械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账户及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
1.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税务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本数据;
2.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3.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具体征收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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