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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8-1-23 文号: 财会字[1998]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自1998年7月1日起试行。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组织试点,然后再逐步推 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 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 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 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 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 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与实务;(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会计职业道 德规范;(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 举办的培训;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 学历教育;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 研究成果;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 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 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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