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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加通知
    日期:1998-1-14 文号:财法字[1998]l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抄送: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 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似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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