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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法规
日期:1998-1-12 文号: 财会字[1998]65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法规,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 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 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 字第9号)同时废止。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法规如下:
一、调账原则
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 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 入1999年1月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固定资产” 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 ”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 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调账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 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 转账或沿用旧账。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 目。调账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 ”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药库药品”和“药 房药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药品”科目。
5.“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合并为“银行存款”科目。调账时,应将“银行存款”和 “专项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6.“现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现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现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 账。
7.“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医疗支 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新制度没有设置“制剂支出”科目,而是将“制剂支出”并入“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由于“制剂支出” 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8.“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待摊费用”科目年末余额直接 转账或沿用旧账。
9.“医疗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医疗应收款”科目分解为“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两个科目。调账时, 应将“医疗应收款”中“出院病人欠费”和“门诊病人欠费”两个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应收医疗款”科目, 将“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10.“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其他应收款”和“专项应收款”科目合并为“其他应收款”科目。调账时,应将“专项应 收款”科目中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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