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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日期:1998-1-5 文号:财清[1998]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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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挂靠”集体企业的长期存在,导致集体企业户数的虚增和资产总量的失真,影响了国家对不同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的正确判定,以及影响财会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为此,在1998年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将认真组织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其必要性是:

  (一)有利于准确摸清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和资产状况,保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彻底。

  (二)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促使集体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消除发生产权纠纷的隐患,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有利于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经济正常管理秩序。

  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它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它类型的“挂靠”企业。

  三、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时,要认真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一)明晰企业财产归属。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初步判定企业性质后,要按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本来源及现有财产的产权,各投资者应占有的份额,或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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