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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三)
    日期:1998-1-1 文号:财政部制度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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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三)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

      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

      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人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

      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

      如发生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

      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人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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