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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1998-1-1 文号:财工字[1998]2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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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150万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压锭补贴资金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压锭规划的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条 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棉纺企业压锭后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压锭要纳入全国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切实按规定销毁落后纺锭。

  2.纺织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纺织企业压锭重组、减员分流和扭亏增盈工作制定详细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3.地方政府要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压锭补贴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压锭补贴资金拨款程序:

  1.以企业所在地(市)为单位制定纺织企业整体压锭、减员、重组方案后报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

  2.各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地(市)方案,编制全省压锭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报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同时分别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备案。

  3.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的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压锭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并根据压锭、减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

  4.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核实企业压锭实施进展情况后,将中央压锭补贴资金通过专款拨付到各省(市)财政,省(市)财政应结合地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压锭企业。

  第五条 企业淘汰的落后棉纺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不得转移或弄虚作假。中国纺织总会负责监销工作,并按季将报废清单汇总报财政部。

  第六条 各级 财政部门要参加地方成立的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纺织企业压锭、减员、重组工作,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年度终了后,各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压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纺织压锭、减员、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财政部和中国纺织总会。

  第八条 有关部门、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资金用途安排作用压锭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律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论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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