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热点新闻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百度主题
     
     
    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1998-1-1 文号:财工字[1998]11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关于“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贴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条 贴费是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

      (一)贴费收取范围和标准,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附件一《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投资[1993]116号)执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贴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贴费时,在收款凭证中注明征收电压等级、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也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02号文件规定,对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贴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入库形成的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作冲减企业利息支出处理。

      (五)用户在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贴费,不得拒付或欠交。

      第三条 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实收实支。

      (一)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类级科目下,增设“贴费收入”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8017”),反映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贴费收入;同时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中央贴费收入”(科目编码为“801701”)和“地方贴费收入”(科目编码为“801702”)两个项级科目,分别作为中央、地方固定收入科目。

      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贴费支出”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8017”),反映用贴费收入安排的支出;同时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中央贴费支出”(科目编码为“801701”)和“地方贴费支出”(科目编码为“801702”)两个项级科目,分别作为中央、地方支出专用科目。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网经营企业的贴费年度收支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编制,于上一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贴费年度收支决算由国家电力公司编制,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贴费预决算的格式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制定。

      (三)不属于国家电力公司的电网经营企业,其贴费预决算工作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其中,中央企业报财政部,地方企业报省级财政机关。

      第四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将所属企业收取的贴费集中起来,按月就地缴入国库。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申报贴费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广东、海南省和西藏、内蒙古(不含东北电网供电区)自治区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级财政机关申报贴费征收情况,由省级财政机关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三)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按中央企业缴入中央国库、地方企业缴入地方国库的原则,比照上述办法办理缴库手续。

      (四)1998年上半年收取的贴费及1997年末贴费余额,已经使用的,可视同已纳入预算管理处理,但在年终决算时应单独反映其收支情况。199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