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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12-31 文号:财会协字[1997]5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证券 许可证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证管办(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中介作用,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期货专营、兼营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

      本规定所称证券,包括股票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等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本规定所称期货,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

                             第二章 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事务所已取得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有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年龄不超过60岁;
      (五)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并年检合格。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事务所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与挂靠单位脱钩;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健全,并在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
      (三)具有 8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
      (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不含分支机构人员),其中60岁以内人员不少于30人;
      (五)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事务所,有 6名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并已经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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