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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1997-12-3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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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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