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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7-12-19 文号:财政部通知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规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严格处罚。
      本法规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法规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法规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法规》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法规的通知》[(88)财外字第 207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方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法规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费开支标准
      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2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160元;正、副部长120元;其他人员100元。
      餐桌饮料费可在外宾日常伙食费开支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掌握。
      二、宴请管理及费用开支标准
      (一)外宾在华期间,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地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一次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宴请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样化,可采用宴会、冷餐会、酒会、茶会等不同形式。
      (二)我方参加人数,除国宴外,其他宴请,外宾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中外人数在1∶2以内安排。如确属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适当增加。
      (三)宴请举办单位及宾馆、饭店等不得以厅堂费、花草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宴请费用开支标准。
      (四)宴请费用开支标准
      1.宴会标准: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00元;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80元;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60元;正、副部长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30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00 元。
      2.冷餐、酒会、茶会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80元、60元、40元。
      宴会、冷餐会所用酒水、饮料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三分之一。
      三、外宾住房标准
      对我方付费的外宾,正部长级以上(含正部长)官员率领的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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