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国家税务总局被评为十届全国政协提案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百度主题
     
     
    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4-8 文号:国税函[1997]18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但近据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