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山东省国税局提醒:谨防车购税退税骗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百度主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7-12-7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家教委:

      你委《关于改革国家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办法及收取申请报名费和专家评审费的函》(教财[1996]93号)收悉。你委申报的收取公派留学报名费和专家评审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6]120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每人100元,其中资料成本费20元。评审费200元,只能向初审合格者收取。报名费和评审费由各报名受理单位代收,全额上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到北京市物价局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国家计委、财政部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