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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7-12-4 文号:人发[1997]11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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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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