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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11-26 文号:财工字[1997]42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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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切实解决部分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我们制定了《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一、为切实解决部分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困难企业,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状况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困难职工,是指困难企业中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职工。
  下列离退休人员纳入困难职工的范围予以生活保障: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或参加养老社会统筹但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中,超过了批准的缓缴期和延续缓缴期,所在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又不足以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中央主管部门应建立帮困资金。帮困资金的来源包括:企业的亏损补贴集中一块,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上交的税后利润中集中一块及社会的捐赠赞助等。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建立工资预留户等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五、申请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的条件。
  在中央主管部门建立帮困资金和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
  (一)在岗职工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并且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下岗职工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并且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
  (三)离退休人员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离退休金,并且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
  六、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从停发职工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第4个月起,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中央直属国有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及其原因、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情况等。
  企业开设工资预留户的银行应出具证明,证明企业连续3个月没有货款回笼。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审查核实后,一并报送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批,签署是否同意财政贴息的审批意见。
  (四)企业主管部门将业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申请报告和签署同意意见的“申请表”,分别报送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审批。
  (五)有关商业银行总行把审批后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金额及时报送财政部备案,从银行拨付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息。
  七、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
  (一)财政部对符合第五、六条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工资性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二)财政部只对企业提出申请月份以后工资性贷款贴息,对以前所欠发的工资不予贴息。
  (三)财政部只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贴息金额,并贴息到银行贷款收回为止。对于银行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财政贴息由财政部直接贴息到贷款发放行总行。具体结算办法,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由财政部商有关商业银行总行确定。
  八、企业在经济效益好转,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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