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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日期:1997-11-17 文号:财外字[1997]46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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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督促企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1997年度企业决算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汇总本地区的财务决算。企业应汇总编报公司本部及下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汇总或合并的下属单位,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附有关财务报表一并报送。

  三、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企业各项业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援外项目以及其它多种经营等项业务的财务情况。

  四、企业境内、外业务的财务收支应分别核算,应严格区分境内、外盈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互相抵补。企业总部发生的综合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一定标准在境内、外业务之间进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分摊的标准和比例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有关分摊的标准和比例报我部审批。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认真编好1997年度财务决算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总范围,包括汇编企业户数、盈利户数及盈利额、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额。

  2.企业应对其境内外分、子公司的户数、名称、所在地、盈亏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和税后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说明。

  3.企业应对经营业务内容、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特别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减、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4.企业应对税金缴纳及具体的纳税调整项目(附送“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说明。

  5.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对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附送“工效挂钩清算表”)进行说明。

  6.企业应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计算出各项指标,对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22号)文件规定,如企业发生亏损,允许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投息、红利、联营分利等)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七、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对核销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应按照我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主管财政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八、1997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7]279号)文件。各工效挂钩企业必须于1997年12月底以前按现行管理体制将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进行审核、清算。企业按清算后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非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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