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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11-10 文号: 财商字[1997]57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商品流通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1997年度暂选择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内贸企业、进行母子公司体制改组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享 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试点范 围适当予以调整),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在2000年全面实行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 础。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央各工贸、外贸总公司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品流通企业:

      (一)国有企业;
      
      (二)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法规的,从其法规。

      (三)以上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企业及其企业以及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其他商 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以及股合作制、集体所有制商品流通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第三条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 以配合。

      企业应在法规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 审计,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资料,并对审计工作予以必要配合。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认真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承担相 应的会计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法规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要求,及时、 认真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说明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各项经 济指标和有关财务事项,并重点披露以下事项:(一)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存货;逾期三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 应收帐款以及逾期或收汇期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外汇帐款。

      (二)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票据贴现等或有负债。

      (三)企业固定资产与对外长期投资的规模、主要内容及管理情况。

      (四)主要关联方关系及商品购销、资金融通、财产转移等关联方交易情况。

      (五)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企业应与符合法规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除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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