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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1997年度暂选择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内贸企业、进行母子公司体制改组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试点范围适当予以调整),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在2000年全面实行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础。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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