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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7-11-3 文号: 建总函字[1997]第54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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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行人民币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总行建总函〔1997〕第490号《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 电子汇划系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通过我行电子汇划系统进 行清算,现就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总行的会计处理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每天上午12:00之 前分别向财会部、资金计划部提供上一个营业日“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
  财会部在汇总表规定的起息日上午12:00之前,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 填制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帐凭证(汇划摘要“结售汇资金清算”)和内部往来报单,委托总行营业部通过 清算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保证人民币收付款项在起息日到达对方帐户。总行财会部会计分录为:
  1.总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贷: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2.总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分行户(人民币)
   贷:内部往来 总行营业部
  (二)分行的会计处理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办理与总行之间结售汇业务的支行,下同)收到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的电传回 执(300报单),据此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帐,同时书面通知计划部门,据此掌握人民币资金动态。
  1.分行国际业务部有全国联行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国际业务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及委托电子汇划收 /付款清单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以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外汇买卖科目记帐凭证,电子清算收/ 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帐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2.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全国联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联行号的,可委托分行会计处或营业部办理结售汇人民币资金清算。代理行会计部门收 到清算中心转来的汇划摘要为“结售汇资金清算”清算凭证,要立即将该款项划转国际业务部在本行的资金存放 目的记帐凭证,并将电子汇划补充凭证通知联(划付业务时,用特种转帐凭证补制一联通知),交国际业务部会 计部门。会计分录:
  借(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国际业务部存放户
  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收到电子汇划补充记帐凭证通知联后,与交易台帐核对无误后,填制一联外汇买卖科目 借(贷)方记帐凭证,将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通知联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录为:
  ①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②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二、总行与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盘人民币资金清算(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分行可比照处理)
  国际业务部对外汇交易中心平盘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付,由国际业务部向计划部门提供“外汇交易通知单 部门在起息日办理人民币资金支付手续,保证划出的款项于起息日到达对方帐户。买入人民币时,计划部门根据 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填制一式四联外汇交易中心平盘业务核对通知(以下简称核对通知),一 联由计划部留存,三联转交会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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