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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日期:1997-10-16 文号:财检字[1997]6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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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7]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开展大检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7年的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7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1996年发生但未检查、未纠正的问题。必要时,对某些重大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检查的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后,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都要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 40%,有力量的地区和部门,还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
  三、大检查的重点单位。(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七)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八)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四、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律法规情况的基础上,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改变税率或税种以及越权缓征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预算缴库级次的混库行为;(三)采取虚开、伪造、盗窃、骗取、非法印制、倒买倒卖以及其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等手段,偷骗各种税款的行为;(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五)采取假投资、假联营、假集体、假技协等欺诈手段,截留、转移国家或单位收入的行为;(六)现金管理混乱,白条列支,公款私存私分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七)违反《会计法》,编造假帐、假报表、假凭证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建帐而未建帐或者帐簿、凭证混乱的行为;(八)违规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九)铁路行业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十)建设、国土、劳动等行政事业单位的乱收费行为;(十一)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十二)药品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十三)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行为;(十四)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清理,抓紧催收入库。
  五、大检查的处理原则。1997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单位在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主动自查自纠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以免予处罚,但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解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必须依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查出的价格违法违纪问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视其初犯或重犯、有意或无意以及违纪情节轻重和违纪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在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
  对大检查中清查出来的欠缴税款问题,必须立即上缴国库,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大检查的处理程序。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向被检查单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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