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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外会计机构的通知
日期:1997-9-19 文号: 财会协字[1997]3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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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税法和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国注册 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从现在起至 199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国际和外国会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处,均属于清理整顿对象,由于涉外会计机 构的特殊性和清理整顿同时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通过清理整顿,促使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国际会计 公司中国成员所(含联系所,以下简称成员所)、国际和外国会计公司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 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税法以及中国政府有关事务所的财务、会计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促使其财 务收支、会计记录、纳税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有关证券市
  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国政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查境外会计师在中国境内执业的状况,从而促使其在中 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开展业务;依据有关中注协行业管理的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促使其合规运转 。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代 表处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六个方面:
  1.代表处常驻人员是否经合法批准,未经批准或擅自委任的常驻人员,予以撤销。
  2.代表处是否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1996年、1997年内代表处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按《注册会计 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级及深圳市财政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在1996年对合作所财务税收检查以后,代表处再次违法执业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 的,经财政部批准,撤销代表处,并在5年内禁止在中国设立新的代表处。
  3.代表处是否聘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凡在1996年、1997年聘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该代表处的中国注 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予以取消。
  4.代表处是否违反了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代表处1996年、1997年纳税情况。凡违反中国税法有关规 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5.代表处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了1996年业务活动报告。凡未提交业务报告的,限期补交。
  6.代表处是否与其相关的合作所、成员所在业务、财务上分别独立运作。凡1996年、1997年混合运作的, 在1997年年底前必须分开,否则代表处及相关的合作所和成员所停业整顿。
  (二)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合作所进行 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十个方面:
  1.是否在中国境内以合作双方原事务所名义单独从事法定审计业务。违反者,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警告,限 期改正。
  2.是否按规定由合作所统一执行业务,检查1996年、1997年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审计报告 ,是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审计业务,是否均由合作所统一承缆、统一收取费用、统 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3.是否按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审计,本所出报告,本所承办的工作量是否达 到60%,凡未达到的,属卖招牌行为,予以罚款。其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执行证券业务的有关规定,凡违反的,限 期纠正。
  4.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了1996年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一览表。凡在1997年年底前未提交的,给予警 告。
  5.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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